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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港民初字第3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陈××与薛××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滨港民初字第3624号原告陈××。委托代理人陈忠(原告之子),大港油田井下技术服务公司亚龙运输公司司机。委托代理人赵继扬,天津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无职业。原告陈××与被告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薛丽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忠、赵继扬与被告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诉称,原、被告于1990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大港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共同子女。结婚的第一年双方关系尚可,从第二年开始就经常因生活琐事打架,平均每个月就打一次,被告脾气不好,猜疑心重,在家什么事都不做,所有家务都由原告承担,双方的矛盾并没有随着年龄的增大而减少,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诉请判令:1.原、被告离婚;2.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原告提供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审核表一份及原、被告签字确认的申请一份,以证明坐落于大港区海滨街怡然小区三里5-2-202室房屋的权属情况。被告薛××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理由是原、被告结婚时,原告每月才挣200多元,被告那个时候才三十多岁,身体非常健康,现在被告身体很不好,一两个月光检查费就花费1000多元。以前都是被告做饭,后来被告脑子不好,做饭时将锅底都烧糊了好几次,这以后原告才开始做饭。婚后,工资卡一直由原告保管,每花一分钱被告都有记录,每个月还和原告对账。被告发誓从来没有打过原告,都是原告找事动手打被告,被告全心全意与原告过日子,连自己的儿子都得罪了。被告提供照片五张,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经审理查明,1990年初,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婚前、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日久产生矛盾。2015年8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成讼。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各自提供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再婚,然从结婚至今双方已共同生活二十五年,二十五风雨同舟,期间虽因生活琐事发生过这样或那样的矛盾,致夫妻感情生隙,但考虑双方均已到古稀之年,各自的儿女也已成年成家,各自有了自己的工作和生活。随着年纪越来越大,夫妻间正是需要彼此给予更多关心、给予更多照顾的时候。最艰难的日子,双方都已携手走过,相信未来双方若能相互包容、相互尊重,多想对方的好,多反思自身不足,以家庭利益和夫妻感情为重,不断改进自身缺点,还是有和好可能的。原告诉请离婚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的诉讼请求,不准原告陈××与被告薛××离婚。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原告陈××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丽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辰附:法律释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