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执协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寿县天乐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寿县大名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洪晔、张瑞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执协字第00009号申请执行人: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林承新,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寿县天乐现代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瑞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寿县大名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武,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洪晔。被执行人:张瑞杰。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5日作出的(2014)六民二初字第00447号民事判决,即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寿县天乐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寿县大名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洪晔、张瑞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为便利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统一管理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5日作出的(2014)六民二初字第00447号民事判决,即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寿县天乐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寿县大名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洪晔、张瑞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成涛审 判 员 尹荣捷代理审判员 徐学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悦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的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9、上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本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监督、指导和协调;《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统一管理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上级法院认为本院受理的执行案件需要交下级法院执行的,可以裁定由下级法院执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