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富裕民执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周伟与张华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伟,张华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裕民执字第570号申请执行人周伟,男,197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张华广,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无业。本院在执行周伟与张华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通过强制执行将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4)富裕民初字第62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房屋过户至周伟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4)富裕民初字第62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钱海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