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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审刑执字第2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刘卫红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2134号罪犯刘卫红,男,196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平舆县人,小学文化,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年7月1日作出(2002)东中法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卫红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3年8月22日被投入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2005年5月18日转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2005年9月28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辽刑一执字第98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2009年1月9日经本院以(2009)大审刑执字第10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2012年6月25日经本院以(2012)大审刑执字第152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现刑期至2021年6月27日止。执行机关瓦房店监狱于2015年7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刘卫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2013年1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1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现累计兑现记功6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刘卫红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卫红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卫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刑期自2005年9月28日起至2019年12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张真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丰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