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皖民二终字第004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吴义成与被上诉人铜陵飞腾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义成,铜陵飞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二终字第0046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义成,男,196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代理人:徐雪雷,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铜陵飞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大桥经济开发区润盈矿产品交易市场内。法定代表人:许建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霞,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勇,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义成因与被上诉人铜陵飞腾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日作出的(2014)铜中民二初字第00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并依法改判。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吴义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吴义成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义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400元,减半收取5700元,由上诉人吴义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 徽审 判 员 沈光明代理审判员 樊 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梦颖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