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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郁法刑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潘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郁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云郁法刑初字第127号公诉机关郁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某某,曾用名:潘某甲,绰号“鸦古”,男,1993年11月9日出生,住郁南县。因本案,于2014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同年10月2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5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郁南县看守所。郁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郁检公诉刑诉(2015)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郁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伍颖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下旬,被告人潘某某在郁南县某镇以10000元向邱某某购买了一辆白色无号牌无证件的吉利牌小汽车自用。2014年9月25日凌晨,公安民警在郁南县某镇旧某大桥发现该小汽车,并将车上的被告人潘某某抓获。经查证,该车是冼某在2014年6月21日被盗的车辆。2014年10月29日公安机关已将该扣押车辆发还失主冼某。经郁南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评估价值为37699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发票、被盗抢车上网登记表、户籍资料、证人潘某乙、姚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冼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潘某某的行为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鉴于被告人潘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潘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9月25日至2014年10月2日,2015年5月27日起至2015年10月18日,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绍红审 判 员  聂海奇人民陪审员  刘海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廖文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