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锦民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邓某诉汪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锦民初字第102号原告:邓某,女,汉族,上高县人。被告:汪某,男,汉族,上高县人。原告邓某诉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期间,原告邓某以没有时间参加开庭为由,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某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币150元,由邓某承担。审判员 袁池庚二0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彭育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