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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饶民一初字第1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徐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饶民一初字第1013号原告李某,务工。被告徐某甲。原告李某与被告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礼鹤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正月经媒人介绍相识,同年订婚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女儿徐某乙,××××年××月××日生育儿子徐某丙。原、被告性格差异过大,原告患病在身,被告也不闻不问,对原告感情淡薄,长期分居,现原、被告感情彻底破裂,没有和好可能。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徐某丙随原告生活并由其抚养长大,女儿徐某乙随被告生活并由其抚养长大;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徐某甲未到庭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正月经媒人介绍相识,同年订婚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女儿徐某乙,现随原告李某生活,××××年××月××日生育儿子徐某丙,现随被告徐某甲在黄沙岭乡大屋村生活。因夫妻感情不和,双方于2013年4月开始分居生活。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2、原、被告的结婚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矛盾导致长期分居,分居时间已满2年,可以认定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生育了一子一女,现女儿徐某乙随原告生活,儿子徐某丙随被告徐某甲生活,从不改变孩子生活环境更有利于子女成长角度出发,女儿徐某乙继续随原告生活,儿子徐某丙继续随被告生活为宜。原、被告儿子徐某丙、女儿徐某乙的抚养费,由原、被告各自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徐某甲离婚;二、原告李某与被告徐某甲的女儿徐某乙随原告李某生活,儿子徐某丙随被告徐某甲生活,各自承担相应子女抚养费;三、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徐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本判决生效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与他人结婚。审判员  谢礼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彭偲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