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民初字第03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陕西鑫源钢模板有限公司与西安市浩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鑫源钢模板有限公司,西安市浩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3484号原告陕西鑫源钢模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锦途,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磊、薛若晨,该公司法务部员工。被告西安市浩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学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鑫源钢模板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市浩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鑫源钢模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6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文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