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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亚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如虹申请执行辛力学、李国林、徐晓芳、李国栋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如虹,辛力学,李国林,徐晓芳,李国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亚执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李如虹,女。委托代理人哈斯,女。被执行人辛力学,男。被执行人李国林,男。被执行人徐晓芳,女。被执行人李国栋,男。申请执行人李如虹与辛力学、李国林、徐晓芳、李国栋继承纠纷一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6日作出(2011)琼民三终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辛力学、李国林、徐晓芳、李国栋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李亚平、李和平、李东平、李光东、李如虹、李光亚补偿人民币200万元。”并于2013年3月16日公告送达。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李如虹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辛力学、李国林、徐晓芳、李国栋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在7天内,按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上述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完毕。被执行人辛力学、李国林、徐晓芳、李国栋接到本院的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辛力学于2015年7月6日,将申请执行人李如虹应得的补偿款份额333333.33元转入本院执行款专用账户中。本案的执行费4900元,被执行人辛力学同意另行支付。申请执行人李如虹向本院书面承诺,放弃本案的迟延履行金。现申请执行人李如虹的全权委托代理人哈斯向本院申请支付己执行到位的补偿款333333.33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李如虹的全权委托代理人哈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至此,申请执行人李如虹申请执行的款项己全部执行到位,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辛力学转入本院执行款专用账户中的本案执行款333333.33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李如虹的全权委托代理人哈斯(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阳光支行;账号为****;户名为哈斯),以偿还被执行人拖欠申请执行人李如虹的全部补偿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yqrbx2jo1aygcn0vss案件唯一码审判员  肖传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林少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