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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唐民初字第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杭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唐民初字第0087号原告:杭某,村民。被告:张某,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杭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杭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杭某负担。审 判 长  徐刘根代理审判员  顾剑峰人民陪审员  储继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薇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