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6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黄加智与洪序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加智,洪序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6249号原告黄加智,男,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洪序鑫,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受理原告黄加智与被告洪序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接到本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本案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或减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永茂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超群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令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司法救助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