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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商初字第01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赣榆分公司与魏蒙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赣榆分公司,魏蒙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商初字第01100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赣榆分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华中路66号。法定代表人王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德强,公司员工。被告魏蒙。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赣榆分公司与被告魏蒙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赣榆分公司于2015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魏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赣榆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赣榆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魏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赣榆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金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