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吉民初字第1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洛阳市圣荣工贸有限公司、席凤卓与武建桥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131-3号原告:洛阳市圣荣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席凤卓,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席凤卓被告:武建桥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2015)吉民初字第131-2号保全裁定,对原告席凤卓及担保人席国通提供的担保财产进行了查封、冻结,现因本院作出的(2015)吉民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判决被告武建桥向原告席凤卓偿还427000元,并向原告席凤卓支付相应利息,且该判决已经生效,因此继续对担保财产进行冻结、查封已无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原告席凤卓房产的查封;解除对担保人席国通存款10万元的冻结。审 判 长  卢 鹏人民陪审员  于立峰人民陪审员  席中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峻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