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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3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唐智明与吴炳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智明,吴炳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3610号原告唐智明,男,197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被告吴炳良,男,成年,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智明与被告吴炳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拟庭外另行处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智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0元,由原告唐智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鋆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雅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