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3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唐智明与吴炳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智明,吴炳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3610号原告唐智明,男,197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被告吴炳良,男,成年,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智明与被告吴炳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拟庭外另行处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智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0元,由原告唐智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鋆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雅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