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商初字第1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兰青松、董华屿与董华屿、许明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商初字第1067号原告:兰青松。委托代理人:张安友、洪榕净。被告:董华屿。委托代理人:王青尚、李先真。被告:许明安。本院在审理原告兰青松与被告董华屿、许明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兰青松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兰青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兰青松负担。审 判 长 刘崇岭人民陪审员 朱金阳人民陪审员 潘友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叶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