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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商初字第1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兰青松、董华屿与董华屿、许明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商初字第1067号原告:兰青松。委托代理人:张安友、洪榕净。被告:董华屿。委托代理人:王青尚、李先真。被告:许明安。本院在审理原告兰青松与被告董华屿、许明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兰青松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兰青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兰青松负担。审 判 长  刘崇岭人民陪审员  朱金阳人民陪审员  潘友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叶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