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牛引珍与高平市神农镇东沙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引珍,高平市神农镇东沙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高民初字第779号原告牛引珍,男,1956年8月28日生,汉族,高平市人。被告高平市神农镇东沙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郜继文,任村长。原告牛引珍诉被告高平市神农镇东沙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引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平市神农镇东沙村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牛引珍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6月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进行道路硬化工程施工。2009年10月,工程完工后,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4000元,剩余工程款33780元,被告拒不支付,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33780元及利息。原告提供的证据有:2015年3月24日,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内部往来收据一支。被告高平市神农镇东沙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原、被告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村上的道路硬化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2009年10月,工程完工后,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4000元,剩余工程款33780元,被告拒不支付。2015年3月24日,被告为原告补打神农镇村级会计服务中心内部往来收据一支,上载明:“今收到牛引珍交来2009年道路硬化工程欠款33780元”。后原告诉讼在案。另查明:2015年8月4日,经向高平市神农镇东沙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郜继文询问,郜继文称原告提供的往来款收据系真实的,村里欠款都是出具的往来款收据,被告欠原告工程款33780元是事实。上述事实,有原告庭审中陈述、原告提供的往来款收据及本院所作询问笔录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往来收据系真实的,经过询问被告负责人郜继文,郜继文也承认被告欠原告工程款33780元的事实,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3378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逾期付款,给原告造成了利息损失,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平市神农镇东沙村村民委员会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牛引珍剩余工程款33780元及利息(2009年11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钱玉霞人民陪审员 李 侃人民陪审员 祁向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