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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1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全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1273号原告杨某某,女,生于1982年8月28日,汉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住本县川口镇史纳村。被告全某某,男,生于1981年2月6日,汉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住本县川口镇三建家属院1号楼2单元25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鄂秀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 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