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1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全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1273号原告杨某某,女,生于1982年8月28日,汉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住本县川口镇史纳村。被告全某某,男,生于1981年2月6日,汉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住本县川口镇三建家属院1号楼2单元25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鄂秀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 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