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中刑执字第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石某某盗窃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普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石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普中刑执字第904号罪犯石某某,男,1985年4月5日出生,拉祜族,文盲,云南省澜沧县人,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3日作出了(2013)思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石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期自2013年1月14日起至2016年1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石某某服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10月12日,罪犯石某某送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于2015年7月31日以(2015)普狱减字第904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在上报减刑期间,该犯于2015年8月9日殴打他犯,受禁闭处分一次,执行机关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请撤回提请减刑建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普洱监狱撤回对罪犯石某某减刑四个月的建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天宏审判员 张劲松审判员 尚玉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