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1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海南万能达集团有限公司与海口南洋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口南洋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海南万能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616号申请执行人海口南洋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红,总经理。被执行人海南万能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野,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海口南洋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万能达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的(2015)龙民二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海南万能达集团有限公司在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的征收补偿款人民币2477876元至本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梅意审判员 张运坤审判员 邢益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邝道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