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新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云某梅与沈某华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新民初字第153号原告云某梅,女,汉族,1973年4月1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玉门街。被告沈某华,男,汉族,1970年12月16日出生,中核兰州铀浓缩有限公司职工,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新安路。本院在审理原告云某梅诉被告沈某华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云某梅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某梅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云某梅承担。审判员 牟晓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小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