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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南民初字第6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03李祖友与陈良周,程德耀,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祖友,陈良周,程德耀,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南民初字第639-1号原告李祖友,男,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公民身份号码:×××6011。委托代理人黄志杰,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育开,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良周,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公民身份号码:×××0319。被告程德耀,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大同,公民身份号码:×××2155。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营业执照:440600500000697。负责人沈铭志。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营业执照:440600000019022。负责人彭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祖友诉被告陈良周、程德耀、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军耀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审理过程中,因案情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李军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胜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