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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绿民二初字第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原告吉林省昊天管业有限公与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昊天管业有限公司,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二初字第685号原告吉林省昊天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法定代表人徐洪岩,总经理。被告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王福章,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昊天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昊天管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42.00元减半收取421.00元,由原告吉林省昊天管业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邵 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XX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