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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执恢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山东圣泰农村合作银行与济宁津江融信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济宁东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圣泰农村合作银行,济宁津江融信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济宁东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济宁市盛世康泰工矿机械有限公司,李某,陈某甲,闫某,王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任执恢字第23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圣泰农村合作银行。被执行人济宁津江融信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济宁东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济宁市盛世康泰工矿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陈某甲。被执行人闫某。被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张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1)济中区商初字第74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山东圣泰农村合作银行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陈某甲名下位于济邹花园房产。及被执行人闫某名下位于洸河花园房产。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阴衍文审判员  刘晓栋审判员  陈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召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