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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溧商初字第00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溧阳市胜大机械有限公司与王国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溧阳市胜大机械有限公司,王国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商初字第00508号原告溧阳市胜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埭头镇工业集中区大��路2号。法定代表人沈顺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惠之,江苏天目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国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溧阳市胜大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国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国平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溧阳市胜大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国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史小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