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尹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1108号原告陈某某,女,198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某某,男,197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以双方庭外自行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于庭外自行协商处理,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范元林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黎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