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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尹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1108号原告陈某某,女,198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某某,男,197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以双方庭外自行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于庭外自行协商处理,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范元林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黎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