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汪民二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汪清伟恒供热有限公司与李洪刚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清伟恒供热有限公司,李洪刚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汪民二初字第295号原告汪清伟恒供热有限公司,住所汪清县汪清镇。法定代表人陆希友,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邵美琪,女,汉族,原告公司职员,现住吉林省汪清县。被告李洪刚,男,职员,现住汪清县汪清镇河北宝泉2号楼3单元7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清伟恒供热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洪刚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清伟恒供热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清伟恒供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洪刚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汪清伟恒供热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维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跃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