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民初字第2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靳永与聊城京都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永,聊城京都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2598号原告靳永。委托代理人吴正臣,山东普新律师事���所律师。被告聊城京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利民西路15号。法定代表人胡德亮,董事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靳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麻建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冲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