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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王斌诉洛传富、王金武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斌,洛传富,王金武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597号原告王斌,住通河县。被告洛传富,住通河县。被告王金武,干部,住通河县。原告王斌诉被告洛传富、王金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7日诉至本院。在本院审理中,因双方借款纠纷已达成和解,故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斌负担。审判员  宋彦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 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