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沙民初字第00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王建兵与唐蓉娟、杨根荣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沙民初字第00490号原告王建兵。被告唐蓉娟。被告杨根荣。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建兵与被告唐蓉娟、杨根荣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王建兵于2015年6月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唐蓉娟、杨根荣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建兵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建兵负担。审判员 郭玉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