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3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张亚东与高子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东,高子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3505号原告张亚东,男,汉族,1985年9月6日出生,个体。被告高子荣,男,汉族,1980年7月5出生,东胜区公安局干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亚东被告高子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亚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2503元、保全费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白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