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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3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张亚东与高子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东,高子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3505号原告张亚东,男,汉族,1985年9月6日出生,个体。被告高子荣,男,汉族,1980年7月5出生,东胜区公安局干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亚东被告高子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亚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2503元、保全费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白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