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0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谢健与谢海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健,谢海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0835号原告:谢健,男,197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委托代理人:石海国,浙江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欧阳宏,浙江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海平,男,197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健与被告谢海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健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谢海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健撤诉的申请,自愿、真实、合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健撤回对被告谢海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健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