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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0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谢健与谢海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健,谢海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0835号原告:谢健,男,197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委托代理人:石海国,浙江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欧阳宏,浙江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海平,男,197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健与被告谢海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健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谢海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健撤诉的申请,自愿、真实、合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健撤回对被告谢海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健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