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新法执字第5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李振华与杨力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振华,杨力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执字第574-1号申请执行人李振华,男,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公民身份号码:×××0058。被执行人杨力勤,男,汉族,现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公民身份号码:×××0310。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振华诉被执行人杨力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江新法会民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及相应本息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诉讼费用287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完毕。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确认由被执行人分期共需支付人民币22万元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应于2015年8月5日前支付人民币7万元;法院扣押的项链与港币作价3万元,在法院退回被执行人后,被执行人另行交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于2016年2月10日前支付人民币2万元;余下10万元自2016年3月起被执行人应每月5日前支付不少于人民币5000元给申请执行人,2017年2月10日前清偿欠款;案外人邓志华(公民身份号码:×××0058)自愿为本案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被执行人有任何一期未能按照上述方案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法院就未清偿部分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合法有效,当事人应自觉按照协议履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新法执字第57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被执行人未能按照和解协议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少文审 判 员 陈东成代理审判员 黄剑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柯健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