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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1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田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沙民初字第1192号原告田某,男,生于1989年3月14日,回族,宁夏中卫市人,高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被告李某某,女,生于1988年7月25日,回族,宁夏中卫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原告田某与被告李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小强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被告李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12月6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按乡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2011年3月7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2011年11月18日,双方生育一女,取名田某某。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由于被告娘家人的唆使被告经常回娘家居住,导致夫妻感情冷漠。共同生活中,被告对家务不闻不问,且对原告无端指责,给原告造成精神困扰。双方结婚以来,被告每次回娘家居住时,总伙同娘家向原告索要金钱,使原告无法感受到家庭的温暖,对婚姻已失去信心。2015年2月,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琐事再次发生争吵后,被告回娘家居住至今。综上,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破裂,诉请本院并要求依法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婚生女田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1.结婚证1份,证明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3月7日补办结婚登记的事实;2.户口本(复印件)1份,证明婚生女田某某于2011年11月18日出生的事实。原告提交的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对上述证据均不表异议。被告辩称,原、被告双方结婚时间,婚生女出生时间均属实。为了孩子的成长,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认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因被告不表异议,且能够证明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及婚生女田某某的具体出生时间,故对上述证据证明效力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6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按乡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2011年3月7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2011年11月18日,双方生育一女,取名田某某。2015年2月,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被告回娘家居住至今。因双方对离婚事宜协商未果,故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既然能够组建一个家庭,那么夫妻双方应共同承担起维护这个和谐美满家庭的责任。日常生活中,夫妻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在所难免,当矛盾发生后应积极沟通交流,应采取恰当的方式妥善处理家庭矛盾,以避免夫妻感情受到不良影响。鉴于本案庭审中,被告要求继续与原告共同生活,只要被告以后能够正视不足,以实际行动加以改正,积极争取原告谅解,妥善处理家庭关系,双方的夫妻关系能够得到改善,婚姻关系应能予以维系。故本院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田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小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小勇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