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楚民初字第1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刘绍宏诉普文金、普学明、彭剑涛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绍宏,普文金,普学明,彭剑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楚民初字第1924号原告刘绍宏,男,1989年7月3日生,汉族,大学文化。诉讼代理人霍毅平,云南熙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张炳祥,云南熙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普文金,男,1988年5月6日生,傣族,大学文化。被告普学明,男,1965年11月26日生,初中文化。被告彭剑涛,男,1989年10月28日生,大学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绍宏与被告普文金、普学明、彭剑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绍宏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绍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绍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60元,减半收取1580元,由原告刘绍宏承担(已交)。审判员 段莉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 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