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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中刑执字第9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马智伟盗窃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普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智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普中刑执字第938号罪犯马智伟,男,1989年9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永兴县人,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9日作出了(2011)思刑初字第21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马智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刑期自2011年3月6日起至2024年3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马智伟服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2012年1月9日,罪犯马智伟送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罪犯马智伟在服刑改造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2014)普中刑执字第97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马智伟共减刑9个月(刑期至2023年6月5日)。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于2015年7月31日以(2015)普狱减字第938号减刑建议书,提请本院对罪犯马智伟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耀武、杨晓东,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工作人员李云宏、杨莉文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马智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马智伟在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获记表扬2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获记特殊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提供、经法庭查证属实的罪犯马智伟的表扬审批表、超分记录和罪犯马智伟个人思想总结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马智伟应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附加刑罚金人民币50000元,实际履行0元。罪犯马智伟因经济困难,无能力履行判决所确定的附加刑。此事实有罪犯家庭所在地湖南省永兴县樟树乡滕头村石马五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马智伟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罪犯马智伟在考核周期,获记表扬2个、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个、特殊表扬1个,可以减刑十一个月。罪犯马智伟因经济困难,无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附加财产刑,可正常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有附加财产刑或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才引此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智伟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2年7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天宏审判员  张劲松审判员  尚玉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