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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法执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黄煜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法执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黄煜。被执行人杜华铿,1971年7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李玲,197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龙泉路东里二段68-11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煜与被执行人杜华铿、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杜华铿、李玲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龙泉路东里二段68-112号房屋,得款偿还本案债务本息530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龙民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本案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华汉武审判员  甘 宇审判员  李海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昌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