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民初字第028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王栋梁、黄明兆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栋梁,黄明兆,张永辉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民初字第02886号原告王栋梁,农民。被告黄明兆,农民。第三人张永辉,医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栋梁诉被告黄明兆、第三人张永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栋梁未按期预交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栋梁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陈 功代理审判员 李叙叙代理审判员 孙艳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