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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民初字第028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王栋梁、黄明兆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栋梁,黄明兆,张永辉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民初字第02886号原告王栋梁,农民。被告黄明兆,农民。第三人张永辉,医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栋梁诉被告黄明兆、第三人张永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栋梁未按期预交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栋梁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陈 功代理审判员  李叙叙代理审判员  孙艳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