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民初字第2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张学礼与董焕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右民初字第2516号原告张学礼,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董焕彬,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原告张学礼诉被告董焕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黎攀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学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焕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学礼诉称,2013年,我给被告董焕彬干活,2015年2月14日,被告董焕彬欠我工钱13000元,为我出具了两枚欠据。我多次找被告董焕彬催要,被告拒不偿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我欠款13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董焕彬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张学礼与被告董焕彬系雇佣关系,2013年,被告分两次雇佣原告从事木工劳动,2015年2月14日,被告为原告出具了一枚8000元欠据,该欠据系被告雇佣原告在巴林右旗大板镇百吉乐小区对面盖三层楼时的木工款。当日,被告为原告出具了一枚5000元的欠据,该欠据系被告雇佣原告在小姜工地干活时的木工款。合计共欠原告木工款13000元,此款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据2枚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雇佣关系明确,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双方未约定支付利息,故对于原告主张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焕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张学礼雇佣费1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3元,由被告董焕彬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黎攀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苏日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