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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26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1)侯睿与芦雅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睿,芦雅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2620-1号原告侯睿,男,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芦雅兰,女,住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侯睿诉被告芦雅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名下的房屋进行查封,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芦雅兰名下的位于长春市朝阳区房屋(建筑面积147.81平方米)。二、查封担保人栗某某名下的位于长春市绿园区房(建筑面积257.09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贵甫审 判 员  张亚军人民陪审员  季清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苏春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