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璧法民初字第01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冯德伟与程汝容,程宗万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德伟,程汝容,程宗万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1044号原告冯德伟,男,197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冯志,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汝容,女,197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程宗万,男,197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代理人丁艳霞,重庆融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德伟诉被告程汝容、程宗万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德伟于2015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程汝容、程宗万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德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3020元,鉴定费3000元,共计10420元,由原告冯德伟自行承担。审 判 长 樊 平代理审判员 汪书琦人民陪审员 王 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明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