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瓯民初字第19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原告江小金与被告范兴茂、李水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瓯民初字第1949号原告江小金,女,196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被告范兴茂,男,196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被告李水英,女,196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小金与被告范兴茂、李水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小金于2015年8月17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小金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小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0元,减半收取830元,由原告江小金负担。审判员黄承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翁晓玲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