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当阳执字第004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当阳市金德利印务有限公司与湖北红鲵王油脂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当阳市金德利印务有限公司,湖北红鲵王油脂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执字第00439-1号申请执行人当阳市金德利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环城南路60号。法定代表人郑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红鲵王油脂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玉泉办事处关陵路34号。法定代表人杨潭,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0596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但该房产不宜处理,同时本院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在短期内难以执结(应执行金额42546.55元及利息,并交纳案件诉讼费447元、申请执行费540元),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对本案的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当阳证民初字第005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殿勇审判员 傅建军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建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