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少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朱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少民初字第40号原告朱某。被告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 判 员 舒德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陈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