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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阴执异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杨军侠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县支公司、车虎亮、车江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军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县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阴执异字第00007号异议人(原被执行人)车江轶,男,198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异议人(原被执行人)车虎亮(兼异议人车江轶的委托代理人),男,1962年4月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杨军侠,女,195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县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华县��林北路中段。本院在执行杨军侠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县支公司、车江轶、车虎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车江轶、车虎亮于2015年8月5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车江轶、车虎亮称,2015年7月20日华阴法院督促其履行已经生效的(2014)华阴民初字第00481号民事判决书,但该判决书中明确其垫付的相关费用可以折抵后履行,故请求法院执行生效判决时将其垫付的49772.87元折抵后履行。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军侠撤回对被执行人车江轶、车虎亮的执行申请。本院将该情况告知异议人车江轶、车虎亮后,其申请撤回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车江轶、车虎亮自愿撤回异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车江轶、车虎亮撤回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泉华代理审判员  雷 英代理审判员  苏 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