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4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原告纪玉祥、蒋奋奋、纪海堂与被告马海飞、张宏虎、马怀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玉祥,蒋奋奋,纪海堂,马海飞,张宏虎,马怀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4911号原告纪玉祥,男,农民。原告蒋奋奋(又名蒋奋岐),男,农民。原告纪海堂,男,农民。被告马海飞,男,农民。被告张宏虎,男,农民。被告马怀林,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纪玉祥、蒋奋奋、纪海堂与被告马海飞、张宏虎、马怀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纪玉祥、蒋奋奋、纪海堂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纪玉祥、蒋奋奋、纪海堂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玉祥、蒋奋奋、纪海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0元,退还原告纪玉祥、蒋奋奋、纪海堂。审判员 陆亚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 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