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龙民初字第1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洛阳市洛龙区东风租赁站诉洛阳市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赵国欣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市洛龙区东风租赁站,洛阳市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赵国欣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洛龙民初字第1656号原告洛阳市洛龙区东风租赁站。经营者刘治国,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姚福来,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洛阳市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缺席)法定代表人路会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赵国欣,男,汉族。(缺席)上列原告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1月1日,原告同二被告签订《建筑物资租赁合同》一份。合同对租赁物名称、租赁期限、数量、租金标准、租金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管辖法院等了进行约定。后原告依约陆续出租给被告项目部钢管、扣件等物资。截止2015年6月11日,除已支付的55000元外,另有租金38504.16元未付,欠钢管2000米、扣件558个没有归还。原告索要无果,现诉请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38504.16元,并支付因被告违约导致的利息损失;二被告应归还钢管2000米、扣件558个,并按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计算至租赁物归还至日。不能归还的,按照市场价赔偿(22232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二被告无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1日,原告方代表李永强同被告赵国欣签订《建筑物资租赁合同》一份,出租方处和承租方处分别加盖有洛阳市洛龙区东风租赁站和洛阳市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洛阳新区拓展区撤村并城3号小区技术资料专用章。合同约定钢管日租金为0.013元/米,扣件日租金为0.007元/个,顶丝日租金为0.05元/个;丢失赔偿标准为钢管20元/米、扣件6元/个。两个月结算一次,逾期不支付,除加收银行利息外,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支付应付租金日0.5%的违约金,且原告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全部租赁物资;承租方应妥善保管租赁物,如损失或丢失,应按物资原值赔偿;纠纷由出租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后原告依约陆续出租给被告项目部钢管、扣件等物资。截止2015年6月11日,除已支付的55000元外,另有租金38504.16元未付,欠钢管2000米、扣件558个没有归还。被告已支付55000元。本院认为,原告方代表李永强同被告赵国欣签订的《建筑物资租赁合同》承租方处加盖有被告洛阳市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洛阳新区拓展区撤村并城3号小区技术资料专用章,被告赵国欣行为依法构成表见代理,应当由被告洛阳市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赵国欣行为存在过错,故原告要求被告赵国欣承担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逾期未支付租金,原告依约享有合同解除权,被告洛阳市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原告租金,归还剩余租赁物。经核算截止2015年6月11日被告洛阳市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的租金应为93504.16元,扣除已支付的55000元,被告洛阳市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租金38504.16元。合同约定被告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故被告洛阳市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钢管2000米、扣件558个,并按照合同约定的钢管日租金为0.013元/米、扣件日租金为0.007元/个,从2015年6月11日计算租金至实际返还之日。如不能归还则按约定的钢管20元/米、扣件6元/个标准赔偿原告。故原告要求按照钢管10元/米、扣件4元/个标准计算22232元应予支持。原告方主张的违约金及利息过高,本院酌定违约金从原告起诉之日2015年6月11日起至判决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以租金93504.16元为基数进行计算。原告其他诉求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洛阳市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洛阳市洛龙区东风租赁站租金38504.16元。二、被告洛阳市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洛阳市洛龙区东风租赁站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2015年6月11日起至判决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以租金93504.16元为基数进行计算)。三、被告洛阳市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洛阳市洛龙区东风租赁站归还钢管2000米、扣件558个,并按照钢管日租金为0.013元/米、扣件日租金0.007元/个,从2015年6月11日计算租金至实际返还之日。如不能归还赔偿原告洛阳市洛龙区东风租赁站22232元。四、驳回原告洛阳市洛龙区东风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1568元,减半收取784元由被告洛阳市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赖建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战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