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蓥民初字第1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邓文芬与曹蓝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文芬,曹蓝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蓥民初字第1101号原告邓文芬,女,生于1931年2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曹蓝云,女,生于1972年9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文芬诉被告曹蓝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邓文芬经本院通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贺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