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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蓥民初字第1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邓文芬与曹蓝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文芬,曹蓝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蓥民初字第1101号原告邓文芬,女,生于1931年2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曹蓝云,女,生于1972年9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文芬诉被告曹蓝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邓文芬经本院通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贺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