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5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北京烨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任正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烨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任正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5386号原告北京烨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房山兴房大街2号。法定代表人赵文山,经理。委托代理人滕飞,男,1970年11月6日出生。被告任正杰,男,4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烨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任正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烨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任正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烨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烨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小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韩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