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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刑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王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黄刑初字第16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司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20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5年3月25日由黄骅市公安局行逮捕。现羁押于黄骅市看守所。黄骅市人民检察院以黄检公诉刑诉(2015)第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8日0时50分,被告人王某驾驶鲁C×××××东风牌重型仓栅式货车沿荣乌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657公里+850米处时,在应急车道内追尾因车辆发生故障由机动车驾驶人李甲驾驶的津Q×××××江淮牌小型普通客车,造成在津Q×××××车下的乘车人郭甲、张甲当场死亡,郭乙受伤,在车内的机动车驾驶人李甲、乘车人尚甲、孟甲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河北省高速交警黄骅大队调查认定,被告人王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甲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乘车人郭甲、张甲、郭乙、尚甲、孟甲无事故责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8日0时50分,被告人王某驾驶鲁C×××××东风牌重型仓栅式货车沿荣乌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657公里+850米处时,在应急车道内追尾因车辆发生故障由机动车驾驶人李甲驾驶的津Q×××××江淮牌小型普通客车,造成在津Q×××××车下的乘车人郭甲、张甲当场死亡,郭乙受伤,在车内的机动车驾驶人李甲、乘车人尚甲、孟甲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河北省高速交警黄骅大队调查认定,被告人王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就民事赔偿事宜被害人及亲属达成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和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王某供述证实,2015年3月8日0时50分,其驾驶鲁C×××××东风牌重型仓栅式货车沿荣乌高速公路行驶至天津方向657公里附近处时,其驾驶的车辆在慢车道上行驶,这时左侧快车道上有辆货车超越其驾驶的车辆,其就向右打了把方向,看到路肩上有辆天津牌照的车,来不及避让就撞上了该车。因其车右侧前轮胎爆了刹不住车,推着天津牌照的车向前走了一段停在快车道与慢车道之间,事故中共造成二人当场死亡。其驾驶的车辆近光灯不亮,远光灯只照中间,当时其开的是近光灯。2、李甲陈述证实,2015年3月8日0时50分许,其驾驶车行驶至荣乌高速公路天津方向657公里附近处时,由于车辆犯高温熄火了。其把车停在路肩上,其一行人商量把车推下高速公路。当时车上有两个女的,其驾驶车,其他四人在下面推车,之后其驾驶的车就被后面的货车撞了。3、郭乙陈述证实,2015年3月8日凌晨,其一行从河南去天津。其乘坐的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坏了,驾驶员李甲将车停在路肩上,大家商量往前推车。其和几个男的下车推车,李甲继续驾驶车辆,尚甲和另一个女的在车上坐着,在推得过程中被撞了。4、尚甲陈述证实,2015年3月8日凌晨,其乘坐的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坏了,司机将车停在紧急停车带上,大家商量往前推车。其和另一个女的在车上坐着,在推得过程中被撞了。5、孟甲陈述证实,2015年3月8日凌晨1时许,其乘坐的车行驶至荣乌高速公路天津方向657公里附近处时车辆坏了。车上的人下车推车,之后车就被后面的货车撞了。其男朋友张甲在下面推车,事故发生后其发现张甲已经死亡了,还有另一死者不知道叫什么名字。6、李乙证实,2015年3月7日14时许,其一行从河南去去天津。事故的具体时间其不清楚,其乘坐的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坏了,驾驶员将车停在路肩上,大家商量往前推车。当时其和几个男的下车推车,其在车的右侧推,推了二、三米其摔到了,他们继续向前推车。大约推了二十米左右,一辆货车撞上了其乘坐的车辆。7、河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沧州支队黄骅大队冀公(高)交黄认字(2015)第138408812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2015年3月8日0时50分,王某驾驶鲁C×××××东风牌重型仓栅式货车沿荣乌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657公里+850米处时,在应急车道内追尾因车辆发生故障由驾驶人李甲驾驶的津Q×××××江淮牌小型普通客车,造成在津Q×××××车下的乘车人郭甲、张甲当场死亡,郭乙受伤,在车内的驾驶人李甲、乘车人尚甲、孟甲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调查认定,王某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车辆、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7、唐山宏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证实,王某驾驶的鲁C×××××东风牌重型仓栅式货车的照明和光信号装置不合格。8、河北盛唐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书证实,郭甲符合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张甲符合颅脑损伤并颈椎骨折死亡。另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死亡医学证明、尸体检验报告、诊断证明、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酒精检验报告书、谅解书、户籍证明等书证在案佐证。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车肇事致二人死亡、四人受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王某之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当庭认罪,且就民事赔偿事宜与伤者及死者亲属达成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和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综上情节,酌情对被告人王某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侯新审判员龚长华审判员胡建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姜杰 微信公众号“”